企业研发项目立项制度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关注:238次 更新时间:2024-04-18 1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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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  则

第1条为贯彻落实公司“用心做事、团结创新”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规范公司科研项目审批程序,加强科研项目的有效实施管理和评估,加速公司新产品的研发及推广应用,落实各级责任制,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指研发项目含义

(一)本制度所称项目主要是指由公司进行的产品研发,技术开发、改造等的项目。包括技术更新、设备更新、技术引进、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国产化和再开发、新品研制、技术攻关等。

(二)其他对产品、工艺、生产过程、生产方式等的革新活动。

(三)承接或接受上级委派的科研任务。

第3条研发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立项论证、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公司研发项目实行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鼓励公司员工积极开展科研活动,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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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研发项目的立项管理

第4条项目立项流程

第5条公司研发项目可由公司下达,亦可由公司部门或个人提出。即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技术需求或计划,研发部根据相关要求向相关成员小组下达立项任务;或由公司部门或个人根据公司产品、市场的需求提出对产品、设备、工艺的改进、改造等提出立项。

第6条公司设立研发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由项目涉及的相关专家、技术人员、立项报告负责人及相关领导担任,必要时可外聘。主要负责立项和项目评审工作,并为科技创新活动的推进提供咨询及建议。

第7条评审小组的立项、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主要由评审小组把关;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性由小组成员集体把关;评审小组及时公布结果,并随时接受反馈意见。

第8条立项发起人根据项目涉及的专业、技能需求,组织相关人员成立项目研发小组。由研发小组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要求,进行调研和可行性研究,编制《研发项目立项报告》。研发项目立项报告涵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立项的必要性;

(二)项目的创新性;

(三)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四)目标与任务的可实现性;

(五)项目实施计划;

(六)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项目规模化生产的经济效益预测。

第9条研发部组织项目评审委员会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和《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查立项文档是否齐全

(二)项目技术的可行性

(三)项目人财物力等方面的可行性评审

(四)是否存在与其他项目的冲突

(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项目立项评审意见表》。

第10条研发部向公司总经理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评审意见表》,总经理批准则立项。项目组即时进入项目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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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研发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

第11条研发部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包括:

(一)全程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绩效考评;

(三)审查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结算。

第12条研发团队在项目实施中的责任包括:

(一)严格执行项目报告要求,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按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结算及相关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研发部对项目执行进度及情况的监督检查;提供每月或协定时间段的《研发项目执行进度表》;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13条项目执行期内,如遇项目目标、技术方案、方案、项目负责人、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或确需变更的情况,需及时向研发部报告,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评审、批复后做出合理的调整及变更。

第14条在项目跟踪管理过程中,如下情况者,研发部可对研发团队或项目责任人将采取警告、终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的研发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二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汇报或虚报项目执行情况;

(二)因团队自身过错,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内容的;

(四)项目完成后不按期验收或鉴定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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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项目验收

第15条项目完成后,由研发项目小组提交《研发项目验收申请表》,向研发部提出申请,由研发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16条项目验收以《科研项目立项报告》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成果、应用效果、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17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半月内进行,如逾期不能进行验收的,应向研发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并书面说明情况。

第18条验收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书任务不到8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二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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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附  则

第19条制度由公司研发部负责解释。

第20条本制度自公司批准颁布之日起施行,修改须由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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